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為消防水源。
2. 井水作為消防水源向消防給水系統直接供水時,其最不利水位應滿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揚程應滿足消防要求,且當需要兩路消防供水時,水井不應少于兩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電均應采用一級供電負荷。
3. 江、河、湖、海、水庫等天然水源的設計枯水流量保證率應根據城鄉規模和工業項目的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和經濟合理性等綜合因素確定,宜為90%~97%。但村鎮的室外消防給水水源的設計枯水流量保證率可根據當地水源情況適當降低。
4. 當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消防水泵的技術措施。并應采取確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5. 當天然水源等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地表水作為室外消防水源時,應采取確保消防車、固定和移動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術措施;當消防車取水時,最大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0m;
(2) 當井水作為消防水源時,還應設置探測水井水位的水位測試裝置。
6. 天然水源消防車取水口的設置位置和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中有關地表水取水的規定,且取水頭部宜設置格柵,其柵條間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過濾管。
7. 設有消防車取水口的天然水源,應設置消防車到達取水口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或回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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