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消防水泵房應設置起重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時,宜設置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為0.5t~3t時,宜設置手動起重設備;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時,應設置電動起重設備。
5.5.2 消防水泵機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相鄰兩個機組及機組至墻壁間的凈距,當電機容量小于22kW時,不宜小于0.60m;當電動機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時,不宜小于0.8m;當電動機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時,不宜小于1.2m;當電動機容量大于255kW時,不宜小于1.5m;
2 當消防水泵就地檢修時,應至少在每個機組一側設消防水泵機組寬度加0.5m的通道,并應保證消防水泵軸和電動機轉子在檢修時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2m。
5.5.3 當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機組間的凈距宜按本規范第5.5.2條規定值增加0.2m,但不應小于1.2m。
5.5.4 當消防水泵房內設有集中檢修場地時,其面積應根據水泵或電動機外形尺寸確定,并應在周圍留有寬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間設集中檢修場地。對于裝有深井水泵的濕式豎井泵房,還應設堆放泵管的場地。
5.5.5 消防水泵房內的架空水管道,不應阻礙通道和跨越電氣設備,當必須跨越時,應采取保證通道暢通和保護電氣設備的措施。
5.5.6 獨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層的地坪至屋蓋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構件底部間的凈高,除應按通風采光等條件確定外,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時,其值不應小于3.0m;
2 當采用單軌起重機時,應保持吊起物底部與吊運所越過物體頂部之間有0.50m以上的凈距;
3 當采用桁架式起重機時,除應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外,還應另外增加起重機安裝和檢修空間的高度。
5.5.7 當采用軸流深井水泵時,水泵房凈高應按消防水泵吊裝和維修的要求確定,當高度過高時,應根據水泵傳動軸長度產品規格選擇較短規格的產品。
5.5.8 消防水泵房應至少有一個可以搬運最大設備的門。
5.5.9 消防水泵房的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設計相應的采暖、通風和排水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采暖溫度不應低于10℃,但當無人值守時不應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風宜按6次/h設計;
3 消防水泵房應設置排水設施。
5.5.10 消防水泵不宜設在有防振或有安靜要求房間的上一層、下一層和毗鄰位置,當必須時,應采取下列降噪減振措施:
1 消防水泵應采用低噪聲水泵;
2 消防水泵機組應設隔振裝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隔振裝置;
4 消防水泵房內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墻和穿樓板處,應采取防止固體傳聲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內墻應采取隔聲吸音的技術措施。
5.5.11 消防水泵出水管應進行停泵水錘壓力計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計算,當計算所得的水錘壓力值超過管道試驗壓力值時,應采取消除停泵水錘的技術措施。停泵水錘消除裝置應裝設在消防水泵出水總管上,以及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其他適當的位置:
式中:△p——水錘最大壓力(Pa);
ρ——水的密度(kg/m3);
c——水擊波的傳播速度(m/s);
v——管道中水流速度(m/s);
c0——水中聲波的傳播速度,宜取c0=1435m/s(壓強0.10MPa~2.50MPa,水溫10℃);
K——水的體積彈性模量,宜取K=2.1×109Pa;
E——管道的材料彈性模量,鋼管E=20.6×1010Pa,鑄鐵管E=9.8×1010Pa,鋼絲網骨架塑料(PE)復合管E=6.5×1010Pa;
di——管道的公稱直徑(mm);
δ——管道壁厚(mm)。
5.5.12 消防水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其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且開向疏散走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5.13 當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宜設置獨立消防水泵房,并應設置滿足柴油機運行的通風、排煙和阻火設施。
5.5.14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沒的技術措施。
5.5.15 獨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應滿足當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計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032的有關規定。
5.5.16 消防水泵和控制柜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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